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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等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04-08 00:00:00

陕教高办〔2016〕16号

省内外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改革提高高等继续教育质量的意见》(陕教规范〔2015〕9号),强化高校办学主体责任,规范高等继续教育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省教育厅决定对在陕设立的高等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开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省内外高校在陕设立的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

(二)省内外高校在陕设立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

(三)陕西广播电视大学、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教学点。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高校办学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站点备案手续是否完备,招生办学行为规范、基本办学条件、教学质量达标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一)高校自查。按照《陕西省高等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建设标准》(见附件1)认真开展自查。

(二)实地检查。省教育厅安排专家,对校外教学站点逐一进行实地检查。

(三)结果发布。省教育厅印发文件,公布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关要求

(一)主办高校要按照“一校一区一站,一站最多三校”“省外高校在陕设置的校外教学站点最多不超过三个”的原则,优化教学站点布局。

(二)主办高校要认真核查所属站点办学情况,对招生办学不规范、办学条件差、生源严重萎缩的站点,及时撤并调整,并妥善安排已有学生。

(三)主办高校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严肃管理,严格要求,对存在未经备案、不具备办学条件、管理不善事故频发、超出规定设置数量、教学质量无法保证、非法招生宣传等问题的教学站点,坚决整治清理。

(四)检查结论分“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个等次。检查结论为“限期整改”的站点,由主办高校督促整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站点,予以撤销处理。

(五)省教育厅委托陕西省高等继续教育学会组织实施本次检查工作。请各有关高校于4月22日(星期五)前将自查报告、《在陕校外教学站点情况简表》(见附件2)各一式三份具文报送至陕西省高等继续教育学会秘书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gjcr408/163.com。未尽事宜由学会另行通知。

联系人:赵登攀(省教育厅)

电话:029—88668916

联系人:李顺光(陕西省高等继续教育学会秘书处)

电话:029—81897023

通讯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东街41号,陕西省高等继续教育学会秘书处(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郭杜校区)

邮 编:710119

附件:1.陕西省高等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建设标准.doc

2.在陕校外教学站点情况简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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