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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05-17 00:00:00

陕教〔2017〕189 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统计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发挥统计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6〕6号),现就加强和完善全省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重要意义

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是服务教育事业发展、完善教育治理体系和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省教育经费统计体系不断完善,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统计成果运用能力不断提升,为健全教育财政政策、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和坚实依据。但目前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也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统计队伍薄弱、数据公布制度不健全、数据分析应用不深入等问题,影响了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作用的发挥。加强和完善新形势下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建立制度规范统一、流程分工合理、行为严谨细致、数据质量可控、数据公布及时、结果有效运用、保障措施有力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体系。

二、明确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法统计,规范统计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采集、审核、录入的教育经费统计资料与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教育经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或授意他人修改统计人员依法采集、整理的教育经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明确责任分工,提高数据质量。根据“谁填报、谁负责,谁主管、谁审核”的原则,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所辖行政区划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教育经费统计组织、填报工作负总责。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资料采集、数据审核与汇总、情况分析、报表报送以及统计资料归档等工作流程。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要严格按照教育经费统计指标要求填报基层报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向本级教育经费统计部门提供教育经费统计所需的资料。中央部门办驻陕各级各类学校应按规定向相应教育部门报送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各级教育部门要健全教育经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要建立与财政财务预决算和事业统计等数据的衔接协调机制,对于统计口径相同的指标要做到数据一致,存在差异的要分析原因、认真解决。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方法科学、审核全面的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善发布程序,建立公告机制。从2017年起,建立全省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参照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统计局对全省各市、县(区)年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公告,重点反映教育经费总体投入、财政投入等情况。公告原则上在每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各市教育、财政和统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全省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对所辖行政区域年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公告。

(四)注重分析应用,强化监测功能。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教育经费统计分析水平,运用科学方法,深入分析统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密切关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准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体制机制等层面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为教育财政和教育管理的宏观决策提供重要参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继续编印《陕西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各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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