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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陕西省第十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05-19 00:00:00

陕教基一办〔2017〕18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厅属有关单位:

为激励广大教师和管理、研究人员进一步开展基础教育研究与教学实验,发现和培育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促进成果的交流、共享与推广应用,增强我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在全国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推动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发展,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第十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设立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研究机构、电教机构、装备机构、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报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

二、成果内容

成果内容包括:基础教育领域内的德育、课程建设、课堂教学、教学评价、资源开发与应用等方面。这些内容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成果内容要反映我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必须直接对教学过程本身进行变革,接受教学实践的检验。

中小学教材暂不列入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选范围。

三、推荐数量(见附件1)

四、成果要求

(一)方向性。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立德树人为基本导向,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围绕基础教育教学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实践探索,突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强调学生活泼、主动地全面发展。

(二)科学性。成果必须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关注学生个性差异,探索过程完整、方法严谨,经过实践检验,结果呈现客观、真实。

(三)创新性。成果必须围绕解决基础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认识深刻,见解独到,易于操作,具有显著的创新点和特色。

(四)实效性。成果必须经过4年以上实践检验,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申报主体要求

(一)个人申报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单位申报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该成果应当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主持成果的研究和实践过程。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联合申报。完成单位或个人跨地区、跨部门的,应向成果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退休人员申报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必须一直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探索,至今没有间断,其成果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五)个人申报与单位申报互不交叉。

六、申报材料要求

各市或高校报送的每一项教学成果均须认真准备如下材料:

(一)按要求认真填写《陕西省2017年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申报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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